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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2016年4月14日,被告杨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林某借款550,000元,杨某向原告具借条一张。2016年8月25日,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林某要求,杨某将其武侯区晋阳巷的一套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并在房管局办理相关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其后几近两年的时间内,林某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杨某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还款。现又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被告当事人。林某觉得通过自己的力量已无法追回借款,故寻求法律途径的帮助。
发布时间: 2019-01-10 13:20
案情概况:2013年5月13日,高某某与钱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钱某某向高某某支付购房款,高某某将钱某某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一套房屋出卖给钱某某。按照约定,钱某某在2013年5月已经先向钱某某支付了10000元定金,并与之签订了《预约合同》,同时钱某某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的约定支付了购房款220000元(加上前面的10000元定金,共支付房款230000元),并在2013年5月对《预约合同》进行了公证。钱某某和高某某双方约定若高某某拒不签订正式合同、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提高转让价款的,高某某应向钱某某支付违约金78000元,同时钱某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现在,高某某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却没有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与钱某某签订正式合同以及办理过户手续,反而要求提高转让价款...............
发布时间: 2019-01-10 13:30
【案件情况】 因资金周转需要,2016年4月27日,被告唐某向原告陶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借现金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陶某现金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正,小写(600000.00元),月息贰分(1200.00元),借款时间壹年,至2017年4月26日还款。”被告出具借条时,将借款金额小写误写为:“600000.00”。2017年4月27日起,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本金至今未予偿还。
发布时间: 2019-01-10 13:09
案情概况: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租用郫县一房屋,无证经营电镀厂。期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房外沟渠。经检测,该电镀厂排放的废水中总锌的含量为5960.0mg/L,总铜的含量为3.15mg/L,总铁的含量为372mg/L。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排放限值)企业废水总排放口总锌1.5mg/L、总铜0.5mg/L、总铁3.0mg/L的规定,排放的废水中总锌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972.3倍、总铜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5.3倍、总铁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23倍。随后,李某某被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立案起诉………………
发布时间: 2019-01-10 13:29
患病的原固定工改为劳动合同制工后也可享受退休待遇
发布时间: 2019-01-10 13:21
多学知识很重要,法律知识不少
发布时间: 2019-01-10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