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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烂尾怎么办,鼎兰出马保住百万保证金

时间:2023-12-17 20:39:25 点击:83

  2013年6月6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乙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监控部分)》,合同主要约定“二、工程范围:乙方承接施工贵阳市某批发中心项目监控工程,乙方根据建设方要求负责提供正式施工图;四、工程造价:预算约贰仟壹佰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计算;七、履约保证:乙方在签订本《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向甲方交纳100万元合同定金;十三、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双方约定按期交纳履约保证金,该合同自行终止;2.甲方在收取乙方合同定金后不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甲方支付乙方已缴保证金的3%的月利息资金占用费。”。


  初步意见:梳理法律关系,确定违约责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办案意见:律师团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召开了案件研讨会,再次完全了解案件细节后,确认被告违约责任,要求被告被告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过程中,被告一直避而不见,拒不到庭。鼎兰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法院缺席审理。经法院缺席判决,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成功为当事人追回百万保证金及相关资金占用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息,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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