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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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兰律所坚决捍卫婚姻财产安全!全额追回配偶给异性大额转款!

时间:2023-12-17 20:29:13 点击:81

  简介: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陆陆续续向婚外异性转款,金额一次可以几千几万,累计金额较多,离婚后(婚内)被另一方发现,现诉请法院要求婚外异性将款项全部返还给自己,法院会支持么?


  二审判决:全额返还!


  鼎兰律所最近有类似成功案例,为了保护我们当事人隐私,摘录它案二审法院观点如下: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向婚外异性赠与大额钱款的行为显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该行为明显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未离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没有分割基础和分割的事实,所以应该全额返还,不是返还一半!即使夫妻两人离婚,但该状况并不影响两人仍可以共有财产,在相关当事人并无分割诉请的情况下,相应钱款应当恢复其原始状态,全额返还。


  被告抗辩观点均不成立:


  1、上述钱款已用于打胎以及其与出轨方共同生活开销。但该主张并无法律依据,婚外同居等行为,其开销理所当然应消耗其本人的财产,且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不适用夫妻离婚时仅处理现存可分割财产的规定。(未离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没有分割基础和分割的事实,所以应该全额返还,不是返还一半!


  2、现虽已离婚,但该状况并不影响两人仍可以共有财产,认定本案所涉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在相关当事人并无分割诉请的情况下,未作审理而冒然予以分割,违反了相关“不告不理”诉讼原则,应予纠正。故判令获得财产放足额返还原告全部款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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