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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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绿”还被打,鼎兰律师来指导

时间:2023-12-17 20:31:11 点击:93

  某某发现妻子出轨,并一直与某某闹离婚。某某跟踪妻子发现其与情夫一起吃饭,某某与妻子纠缠中被情夫殴打。某某报案,因其妻坚持该案系某某与其家庭纠纷,打人者自己并不相识,案件一直未被受理。


  初步意见:鼎兰律师事务所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指派专业刑事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初步还原了案件情形,查看罗某伤情,认定该案构成刑事案件。


  办案意见:鼎兰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委托后即刻组织精干的办案力量召开专案研讨,对该案相关情节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案件研讨会后,我所当机立断带某某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某某构成轻伤二级。主办律师第一时间收集证据材料,提交法律意见并多次与办案民警联系。


  结果:经过我所努力,公安机关采纳我所提交的法律意见,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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