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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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就不分彼此?

时间:2023-12-17 20:40:44 点击:76

  案情简介:欧某某、魏某某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魏某某以每月3800元价款出资租房,供双方同居使用。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魏某某先后通过银行转款给付欧某某现金219000元(其中17000元转入欧某某母亲账户)。2014年9月27日魏某某向四川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转款支付购买汽车的定金5000元。2014年9月30日欧某某向四川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转款支付购车款和购置税附加115800元,购买了名爵牌轿车一辆,登记车主为欧某某。2014年10月8日,欧某某支付保险费4468.8元。2014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该车属女方所有,男方只有使用权。双方分手后男方可买下车辆或完好无损归还女方。


  2014年年底,双方闹矛盾后欧某某离开魏某某,双方分手。魏某某向欧某某转款、向四川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转款支付购车定金累计支出224000元,魏某某认可其中140000元用于购车及上户等开支。被告辩称大家在一起耍的时候,彼此之间互相信任,钱都是一起用的。但我方协提供完善证据材料:协议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表、车辆保险单、电子银行交易凭证、在职证明,证明原告方支付车辆的价款及车辆登记情况;电子银行交易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认为我方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支持我方请求。一、名爵牌轿车归原告魏某某所有,由被告欧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魏某某,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由被告欧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魏某某40000元;


  三、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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