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人身损害、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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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依法承担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时间:2023-12-17 20:43:35 点击:95

  案情简介:2012年8月7日死者周某因感情纠纷与其前女友程某在本市锦江区XX街XX号(死者周某家门口)商谈解决事宜。期间,死者周某发现随程某一同前来的被告徐某等三人朝其走来,便将被告徐某等人赶跑。被告徐某怀恨在心,意欲报复。次日下午,被告徐某购买了一把折叠猎刀后打电话给死者周某,以其要向周某赔礼道歉为由将死者周某骗至XX街XX号小区门口见面。同月9日凌晨1时许,死者周某来到小区门口,被告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折叠猎刀向周某的上腹部猛刺一刀后逃离现场。死者周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徐某某、蓝某某系被告徐某的父母,系其监护人。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周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6878.9元。


  判决结果:被告父母以其已尽到监护职责,无赔偿能力为由不愿承担所有赔偿。经过我们律师努力,写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再查明,被告徐某系在校学生,年少无知,自控能力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其父母(被告徐某某、蓝某某)教育方式简单,平时较少关心徐某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在与朋友交往过程中,被告徐某一味讲哥们义气,当朋友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不适理智地处理纠纷而采取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以致于走上犯罪道路。最后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978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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