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人身损害、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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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欧某案

时间:2023-12-17 20:46:32 点击:79

  案情简介:被害人欧某与被告人张某系夫妻离异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对欧某有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最严重的一次暴力中,张某用菜刀斩断欧某左手小指。此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但因为欧某出于对两个年幼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进而选择了原谅张某。2017年12月25日,在饱尝多年严重家暴的欧某与张某解除了婚姻关系,本以为可以开始全新生活的欧某,万万没想到张某更加疯狂的举动随之而来。2018年1月6日,二人离婚后仅13天的一个上午,张某趁欧某父母外出置办年货的空隙,来劝欧某复婚,在得到欧某拒绝的答复后,丧心病狂的张某掏出早已准备好多时的菜刀,对欧某头部连砍数刀,欧某惊慌之余忙用手掌护住头部,早已丧失人性的张某仍不收手,造成欧某头、手、背部多处受创。张某见欧某昏死过去后,旋即遁逃。欧某父母回家后,见到倒在门前田地的欧某,连忙拨打了急救电话与报警电话,警方接警后即安排了法医对欧某伤情进行鉴定,后经法医鉴定欧某构成重伤二级。


  委托经历:2018年4月4日,欧某慕名联系上了本所,本所随即为欧某制定完整的处理方案,包括追诉张某人身侵权的民事责任,以及同办案机关沟通要求从严从重追究张某刑事责任。欧某对本所的方案十分满意,当日便和本所建立了特别授权的委托关系。


  办案经历:本所接案后,深刻的感受到了欧某及其家人在本案发生之后的痛苦与无助,也真切的感受到了身上肩头责任的重大,参与办案的每一位律师仿佛都能从案卷中阅读到欧某的痛苦、案发时的血腥以及张某行凶时的狰狞。本所接案后即刻组织起了精干的办案力量,对欧某案的相关情节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发现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张某的准确定罪上,定罪会对具体的量刑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或者说定罪就直接决定了量刑的上限与下限。起初本所同办案的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多次出具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详尽的阐述了张某具有明显的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而非检察院《起诉书》中的故意伤人的主观故意,并且建议办案的检察机关将《起诉书》中的定罪从故意伤害罪改为故意杀人罪。但检察机关并未采纳我们的《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法院后,本所律师同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深入的沟通,再次出具了更加详实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的意见成功的传递给了承办法官,后在法院的协调与建议下,办案的检察机关将张某的起诉罪名从故意伤害变更为了故意杀人,建议量刑也从3-5年变成了8-10年。后经法院裁判,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张某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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